广州市增城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推动广州市增城区博物馆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和繁荣,提升本馆科研工作的水平与影响力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
第二条 广州市增城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负责人领导下的学术机构,负责规划、指导、组织、协调、咨询、评议全馆的科研和学术工作,为馆领导进行有关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:
一、制订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
二、制定区博物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
三、组织区博物馆自主科研课题的申报、评选和结项审核工作;
四、审议区博物馆的出版物稿件,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五、落实区博物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;
六、落实区博物馆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评审工作;
七、统计每年馆内人员出版著作、发表的论文,并组织区博物馆学术论文或著作评选奖励工作;
八、指导区博物馆业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活动,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;
九、统筹管理全馆年度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会的举办、专家学者邀请和相关预算编制;
十、开展学术活动,促进与文博、高等院校、研究院所等单位的合作与交流;
十一、审议本馆其他学术事项。
第三章 机构设置、人员组成及任期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5人组成,原则上为单数,委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一、馆领导;
二、馆内副高级以上(含副高)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,工作能力、学术能力、组织能力突出;
三、馆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;
第五条 馆务会议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等额人选,经公示无异议,组成学术委员会。
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,委员可以连任;在任期内罢免或增补委员,应经学术委员会2/3以上委员同意并报馆务会议批准。
学术委员会换届应于当届期满前1月内完成,因特殊情况可缩短或延长任期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并设相关人员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
第七条 权利
一、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获得本馆学术、科研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信息;
二、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;
三、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。
第八条 义务
一、学术委员会应恪尽职守,公正、公平地履行职责,自觉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声誉和形象;
二、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,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;
三、深入开展科研、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,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;
四、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;
五、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五章 议事规程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每年不少于2次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,对重大学术事项的决定,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与,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,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票通过为有效。委员有权投同意票、反对票或弃权票。
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。
第十一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,需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,该委员应回避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,聘请馆外专家参加重要的学术事项评议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,经馆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;修改本条例,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9日由馆务会议讨论通过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本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2023年6月19日